⒈ 《宋史·律历志三》:“国朝复挈壶之职,专司辰刻,署置于文德殿门内之东偏,设鼓楼、钟楼于殿庭之左右。其制有铜壶、水称、渴乌、漏箭、时牌、契之属……牌以告时于昼。”原注:“牌有七,自卯至酉用之,制以牙,刻字填金。”牌,原指报时的牙牌,后因以称未时为未牌,即今十三时至十五时。
⒈ 参见“未时”。参见“未时”。
引《宋史·律历志三》:“国朝復挈壶之职,专司辰刻,署置於 文德殿 门内之东偏,设鼓楼、鐘楼於殿庭之左右。其制有铜壶、水称、渴乌、漏箭、时牌、契之属……牌以告时於昼。”
原注:“牌有七,自卯至酉用之,制以牙,刻字填金。”
牌,原指报时的牙牌,后因以称未时为未牌,即今十三时至十五时。 《水浒传》第五四回:“至未牌时分,都收四面军兵还寨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