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隶属。
⒉ 将流放犯人发配至某地服役。
⒈ 犹隶属。
引《后汉书·冯异传》:“及破 邯郸,乃更部分诸将,各有配隶。军士皆言愿属‘大树将军’, 光武 以此多之。”
李贤 注:“隶,属也。”
《晋书·殷仲堪传》:“割此三郡,配隶 益州。”
⒉ 将流放犯人发配至某地服役。
引宋 文莹 《玉壶清话》卷二:“潭州 妇人 阿毛,其夫 杨全,配隶 房陵,既死本州,请陈愿负夫骨归葬故乡。”
宋 叶适 《厢禁军弓手土兵》:“又有配隶罪人,牢犴充塞,亦州郡所养。”
《宋史·刑法志三》:“太宗 以国初诸方割据,沿 五代 之制,罪人率配隶西北边,多亡投塞外,诱 羌 为寇。”
《宋史·刑法志三》:“初,京师裁造院募女工,而军士妻有罪,皆配隶南北作坊。”
⒈ 分属。
引《后汉书·卷一七·冯异传》:「及破邯郸,乃更部分诸将,各有配隶。」
《晋书·卷八四·殷仲堪传》:「是以李势初平,割此三郡配隶益州,将欲重复上流为习坎之防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