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定罪并处决囚犯。
⒈ 定罪并处决囚犯。 《后汉书·陈庞传》:“秦 为虐政,四时行刑,圣 汉 初兴,改从简易。
引萧何 草律,季秋论囚,俱避立春之月。”《资治通鉴·周显王三十一年》:“初, 商君 相 秦,用法严酷,尝临 渭 论囚, 渭水 尽赤。”胡三省 注:“决罪曰论。论,卢困翻。”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:“十四年命法司论囚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