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赦罪开释。
引宋 欧阳修 《乞推究李昭亮》:“将带却 保州 作过兵士人口往本家者,并许陈首,亦与放罪。”宋 陆游 《老学庵笔记》卷四:“子骏 乃自劾,詔放罪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高宗绍兴四年》:“神武左副军统制 李横,以 襄阳 失守,于国门待罪,詔放罪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