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选拔任用。
引《后汉书·和帝纪》:“选除七十五人,补謁者、长、相。”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十一:“才得唱名, 满生 心里放 文姬 不下,晓得选除未及,思量道:‘ 汴梁 去 凤翔 不远,今幸已脱白挂緑,何不且到丈人家里,与他们欢庆一番,再来未迟。’”清 黄宗羲 《明夷待访录·学校》:“郡县学官,毋得出自选除;郡县公议,请名儒主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