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代拖欠租赋的人户到官府受审。
引清 陈康祺 《郎潜纪闻》卷四:“钱粮者,朝廷之国课,非县官之私蓄……我与尔非怨讐,何苦日行杖责!况一杖责,私与皂役杖钱;若僱人代比,又当与僱钱。二者皆虚费而有欠粮受责之名,何不省此以凑正数,则尔我俱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