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押送财物或犯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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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选送。
引《魏书·释老志》:“年常度僧,依限大州应百人者,州郡於前十日解送三百人,其中州二百人,小州一百人。”
唐 范摅 《云溪友议·去山泰》:“时京兆 张大夫 毅夫,以 冯参军 解送举人有私,奏谴 澧州 司户。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宋孝宗乾道二年》:“戊寅,詔:‘制科权罢注疏出题;守臣、监司亦许解送。’”
⒉ 谓押送财物或犯人。
引清 袁枚 《诰授资政大夫兵部右侍郎抑堂史公墓志铭》:“皋兰 令奉将军严檄,限五日内解送穀袋三千。”
郭沫若 《孔雀胆的故事》:“段世、段明 都被生擒,被解送到 南京。”
⒈ 押送,押解人犯至官府受审。
引《初刻拍案惊奇·卷二七》:「又拿出崔县尉告的赃单来,把他家里箱笼,悉行搜卷,并盗船一只,即停泊门外搭内,尽数起到了官,解送御史衙门。」